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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2-20

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旨在加快推进福建省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正文包括总则、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七条。

按照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实施办法》突出对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根据不同类别教师,分别制定专兼职教师认定条件,同时,在条件设置实行“菜单式”指标体系,给予教师更多选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负责省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全省认定结果复核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职学校认定工作,高职院校自主开展认定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强化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综合考察,注重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要求。

各地各校要制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专业发展实际,明确“双师型”教师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优势和作用。要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相关建设计划,基地平台、人才团队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要积极搭建平台,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继续教育、企业实践等条件,推动“双师”能力提升。

认定范围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

认定对象

1.校内专业课教师: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可参加认定。

2.校外兼职教师:经学校正式聘任且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

“双师型”教师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申请人可根据条件要求,自主申请认定相应层级。

申报条件

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时,必须同时满足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两个方面的具体条件。尤其在专业实践方面,要求满足“主要成员参与地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担任地市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等条件,申报中高级“双师型”教师的人员还必须具有2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5年累计6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等条件。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双师型”教师,应参加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具备相关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生产实践经历、聘期要求,并须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任务。


信息来源:福建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