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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实施者:多元支撑主体与多元办学主体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06-28



上周,我们谈到一个话题《职教办学要释放“主体性”活力》,笔者认为“办学和办学格局是新修订的《职教法》修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目的之一”“多元支撑主体、多元办学层次、多元教育形式、多元办学主体、多元求学主体、多元用人主体,这6个要素的全方位统筹和全面总动员,才能真实有效、快速高效地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只有形成了富有主体性的多元办学格局,才能够切实理解、切实落实新修订的《职教法》的时代任务和历史使命。

正因为这六大要素事关职教发展大业,实在有必要切实了解和细致分析。所以,今天我们接着继续展开六大主体要素的话题。

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涉及到了六大主体要素。而笔者认为,根据教育本身构成和实施的规律,又可以对这六大主体要素进行分类,可区分为三大类别,也就是职业教育实施者:多元支撑主体、多元办学主体”“职业教育举办形式:多元学历层次、多元教育形式”“职业教育服务对象:多元求学主体、多元用人主体”。

今天,我们开始细读第一个类别:“职业教育实施者:多元支撑主体、多元办学主体。”

多元支撑主体:激发职教发展的内生动力

这是从国家战略定位出发,推动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发展,确保职业教育战略任务充分落实完成的最根本一点。它包含了新修订的《职教法》在内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私企业、事业单位所出台的推动支持、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章程规划、任务指标。要形成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这些就是必须去激发的最重要的内生动力,也是能够吸引外部支撑的根本要素。

正是因为这些政策性、规划性的保障支撑是最重要的核心主力,因此,多元办学支撑主体是职业教育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的倡导者、保护者、辅助者,是最有力量的推动者。

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起分解各类工作规划、建设项目、指标任务的时候,一定要着眼有利于职业教育、职业院校、职业培训的长期健康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和成长。

那么,对于新修订的《职教法》的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一定要从多元支撑主体开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认真、细致对照新旧版的职业教育法,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领会。这既是充分领会中央的战略部署,更是充分理解各自的分管责任、主体责任,唯此,各主体才能尽职尽责地落实好支撑、推动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职责使命。

那种仍然认为职业教育是教育部门的事情、是职业院校的事情的想法,一定要在教育界内外、在各级政府部门内部、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形成认识上的清醒、认识上的统一,必须将自己作为支撑职业教育发展责任人的意识树立起来、落实下去。

只有将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各自职责领域的重要任务来加以确认,通过学习新修订的《职教法》,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才能够让各级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深刻地体会各自的教育责任,进而切实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因此,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撑主体,各级政府、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率先学习新修订的《职教法》,并在此基础上,拿出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响应国家的发展规划,集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的发展规划,嵌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解决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才能够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协作,才能够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对应,才能够得到来自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地方行业的全力的托举和推动,才能得到多元化的资源支撑,才能够在此基础上推动职业教育切实务实发展、可持续地生机勃勃地发展。

多元办学主体:以内生动力促进自我主动发展

曾经,社会普遍会把“办学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所管辖的院校,包括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等。有时,也会将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所管辖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纳入其中。这一度就是普通社会大众对于职业教育的观感,有时可能还成为了很多人的潜意识,甚至成为一些人和部门的错误认识、刻板印象。

而实际上,正因为上述职业教育的多元层次、多元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职业教育主办方的多元化、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这在新修订的《职教法》中表现为举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院校,既包括教育部门主管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职教本科和普通教育类型中有能力有意愿举办职业教育的院校,还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主管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同时,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企业、社团、协会、工会这些教育系统之外的单位,可以依法依规独立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指导其他单位举办,还可以参与制定职教标准、发布职业需求预测、生涯发展研究等与职业教育发展紧密相关的系列研究和工作,成为职业教育强有力的参与者、助力者。

当然,这之外,还有我们主动引入的优质境外资源所举办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这其中,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和在中国投资的优质国外企业,在新修订的《职教法》中,是作为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被鼓励去依法参与、发展、举办职业教育,而且是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可见期盼之殷、责任之重。

明确了这些多元办学主体,就为我们多元化的办学格局提供了切实的关注点和支撑点,也为各类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持续投入提供了有效的对接点。

而多元办学主体一定要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这个主体作用,就是立足于需要,立足于责任,立足于自身发展的主动思考、主动规划、主动调整、主动应对。要自己当家做主,而不是等靠要;要用自身的内生动力来促进自我发展,实现主动发展,并以此明确自己的主体性、主动性。

这就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已有举办职业教育的经验基础上,要更加积极开放地应对来自不同办学主体的竞争、互动、协助、共进。

中国企业有举办各自技工教育、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也有当前发展各自企业实力、技术能力的迫切需求。因此,在校企深度融合、产教高度融合的基础上,企业深度参与甚至于举办自己的职业教育,是充满了希望和动力的。而新加入的其他主体,比如行业组织、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以及境外企业和境外的院校和机构,中国职业教育这片广袤蓝海,为它们提供了充分合作互动、交流共进的机会,完全可以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形成多元办学主体的整体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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